基本案情:

原告四维图新公司是一家开发、生产导航电子地图的科技公司,向被告秀友公司提供制作电子地图所需的详实、准确的客观地理数据;秀友公司利用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数据制成满足客户需求的电子地图;奇虎公司经秀友公司授权,访问、调用其地图数据,并结合自身运营经验,向客户提供自己的地图导航服务;立得公司是秀友公司的投资人。

四维图新公司以三被告公司侵害其电子地图数据的著作权,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其利益受损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专家辅助人认为:奇虎公司网站服务器与秀友地图服务器之间没有任何交互通讯行为,奇虎公司没有使用秀友公司的API,只是使用了其数据内容。逻辑上讲应是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是服务供应商,奇虎公司是应用集成商,但事实上奇虎公司也扮演了服务供应商的角色。

秀友公司的专家辅助人认为:四维图新公司提供的数据,无法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展示并向终端用户提供。秀友公司的样式编辑人员,通过地图样式编辑系统,根据自己的经验、理解和判断,进行大量的显示效果调整和创作,从而得到最终的电子地图。秀友公司运营的我秀中国网站地图并非简单的地图基础数据的堆积,而是展现效果更好,更适用于终端用户使用。奇虎公司网站及手机地图,通过调用秀友公司开放平台API接口访问地图数据。

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享有其主张的地图数据的著作权,从而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推理:

一、原告主张三被告侵害著作权是否成立

1.本案涉及的地图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图形产品,而是利用计算机技术的数字地图产品。只要上述地图产品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能被客观感知,其存储、查阅方式等并不会影响对其属于图形作品的认定。

2.四维图新公司交付的相关数据,并未包括一个已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的电子地图。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最终形成的地图需由相关人员使用专业的软件,对涉案的电子数据进行必要的选择、加载、渲染等操作方能完成,形成的地图,可能因需求不同及不同操作人员的选择、加载、渲染等操作而产生明显的差异。根据已有证据,法院无法查明四维图新公司主张的地图作品中具体内容,故无法认定四维图新公司已整体创作完成了其主张的地图作品。

3.地图中包含的客观地理要素、事实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涉案地图数据中包含的多种信息,是四维图新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收集、整理后取得的,如四维图新公司的专家辅助人所言,四维图新公司是数据供应商,秀友公司是服务供应商,经营方向的差异决定了四维图新公司以提供的地图数据翔实、准确为要务,提供的地图数据反映的是客观地理要素、事实;而购买地图数据的秀友公司则需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而向其提供不同的服务,选择不同数据进行标注、绘制,并最终完成客户所需要的地图产品。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维图新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取舍和艺术处理,且应从地图作品的整体上考虑其独创性,而非仅考虑部分内容。故即使四维图新公司在部分数据上体现出一定的个性化选择,也并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对整个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

4.本案中,四维图新公司与秀友公司均提交了《合作协议》,该协议中涉及的地图数据等内容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故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依据。综上所述,四维图新公司未证明该公司的涉案地图数据享有著作权,故对该公司主张三被告侵害上述地图数据著作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主张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成立

1.奇虎公司经营的地图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是有一定使用需求的普通消费者,使用涉案地图产品,主要是满足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的地图需求,并不涉及专业或特定设备(比如汽车专业导航)的使用。其次,消费者选用涉案地图产品,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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